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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学位[2014]4号
发布时间:2017-12-21 09:20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保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4129日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第五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六条 博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开展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第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统筹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自主确定评估方式基本程序是 

  制定自我评估实施方案提出本单位自我评估的基本要求 

  学位授权点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本单位自我评估基本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 

  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应有部分行业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 

  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抽评部门的要求撰写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是在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 

  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抽评比例一般不低于20%,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 

  抽评材料主要是学位授予单位公开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从信息平台上直接调取 

  抽评采用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个别学位授权点可进行专家实地评估 

  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评议实行本单位专家回避制 

  抽评专家根据抽评材料和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对学位授权点提出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 评估结果的认定 

  随机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专家评议意见认定:1/3(1/3)1/2(不含1/2)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1/2(1/2)以上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其它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 

  未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认定自我评估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 

  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 

  第十一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须接受专项合格评估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评估结果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要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对公开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将直接列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在评估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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