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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学位[2014]16号
发布时间:2017-12-21 09:26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经研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于2014—2019年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估范围 

  1.2008年以前2008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 

  2.2011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3.2011—2012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 

  4.2009年以后批准的其它新增学位授权点不含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其评估工作按项目批复文件执行须进行专项评估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评估安排 

  评估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其中2014—2018年为自我评估阶段,2019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 

  1.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评估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自主组织实施 

  2.学位授予单位参考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附件1),研究制订本单位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自我评估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评估方式评估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评估工作方案应于2015330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诊断式评估要求统筹考虑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合理确定评估方式评估方式可以是国内同行专家评估国际评估或质量认证等 

  4.自我评估的标准和内容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评估标准要体现本单位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评估内容要突出人才培养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5.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人才需求学科条件和本单位发展目标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或撤销学位授权点 

  6.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完成后参照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附件2),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3)的要求编写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附件4)。《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和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应于20181130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7.自我评估材料和专家评议意见由各学位授予单位归档保存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取 

  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 

  1.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2.随机抽评以自我评估为基础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从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两方面进行评价以人才培养为重点评价材料为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从学位授予单位直接调取自我评估材料 

  3.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的抽评结果和处理意见请于201911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在自我评估和随机抽评的基础上撰写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发展报告 

  结果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附件:1.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 

  2.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46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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